促进我市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必读
2017-07-19 来源:未知 浏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促进我市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李克强总理指出,要尊重和维护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不断深化改革,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稳定市场预期,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自2005年起,国务院相继制定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大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民间投资回稳向好。
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既利当前又惠长远,对稳增长、保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民营经济发展,近年来持续加大支持力度,印发《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进一步释放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树立“产业首先、企业家老大”的理念,配套制定一系列实施细则和政策措施,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截至2016年底,全市民间投资总量7580.7亿元,占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59.4%,民营经济创造了全市48%的地区生产总值、44%的地方税收和45.8%的社会就业。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全力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推动民间投资加快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市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要求,紧紧抓住历史性窗口期,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放宽市场准入,健全政策体系,创新融资机制,优化政府服务,努力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更好发挥民营经济主力军作用,为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巩固民间投资主体地位,继续加大民间资本在一般竞争性行业和领域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创新型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十三五”期间,民间投资在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重进一步提高,2020年达到65%。
三、主要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
1. 引导民间资本发展农村旅游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发展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市农委、市旅游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2.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搭建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对接合作平台,公开推介国有企业混改项目。坚持宜控则控、宜参则参,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公司上市增资扩股。鼓励国有企业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市国资委负责)
3. 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制定完善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引入民间资本的配套支持政策。对污水处理、综合供热供冷等准经营性项目,通过完善收费机制、建立价格调整机制或政府购买服务,保证项目合理收益。对城乡普通公路、生态环境等公益性项目,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市场化运作。探索通过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做好保证性住房居后管理工作。(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4. 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对商贸流通领域的投入。整合“互联网+流通”政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通过免费推介、费用补贴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国内外重要展会平台参与国际交流,开拓国际市场。(市商务委负责)
5. 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发展。支持民间资本依法以投资、控股、参股、并购、重组、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股份制改造和演艺经营。支持艺术名家和其他演职人员以个人持股的方式参与转制院团的股份制改造。推动文化馆(站、中心)免费或低价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排练及演出场地。(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
6. 吸引民间资本兴教办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教育部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我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等配套性政策文件,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工作有序实施,使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获得更多政府扶持,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市场机制不断创新教育产品,拓展发展空间。(市教委负责)
7.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发展社会办医。将社会办医资源纳入全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总体规划,在规划总量管理前提下,社会办医机构的自身定位、服务专业设置、服务项目选择、机构空间布局等可突破对公立医院相关标准和政策的要求,按市场规则自行决定。对新增和调整医疗资源,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合资合作、公办民营等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创办独立医疗机构。实施医师区域注册新模式,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进一步细化、实化社会办医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在科研项目立项、成果评审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并视情况给予政策倾斜。(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8. 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在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运营管理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促进我市体育产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吸引民间资本参与职业俱乐部建设,发展职业体育赛事,提高体育赛事社会化、市场化、职业化水平。(市体育局负责)
9. 促进更多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分担机制。对民办养老机构,提高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标准,探索实施后续按年度补贴机制和办法。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进一步提高现行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床位补贴标准。发挥福利彩票公益金等的作用,提高民办养老机构床位综合责任险标准。(市民政局负责)
(二)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
1. 深入开展“降成本”行动。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支持民营企业扩大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研发等的投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持续提供资金支持。继续安排年度财政贴息资金,专项用于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及农产品加工研发中心等建设的贷款利息。进一步落实好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领域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保持对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确保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享尽享,落实符合要求的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企业给予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扶持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
2. 发挥各类引导和创投基金杠杆作用。“十三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并购引导基金、政策性担保基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更多民间投资。(市财政局、市科委、市金融局负责)
3. 支持民营企业技术研发。综合运用工业科技开发等专项资金,对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体现创新能力水平的关键技术工艺研发和重点新产品研制等给予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科技型企业在高校建设“天津市校企协同创新实验室”,引导民营科技领军企业与高校联合共建高水平企业重点实验室。支持民营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利用信息化专项资金、工业发展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工业云和工业大数据等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教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4. 支持民营社会事业机构发展。设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安全提升项目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给予扶持。按照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补助公用经费。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两免一补”政策范围。充分利用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项目补贴、贷款贴息、项目奖励等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结合现有民办和行业博物馆补助资金,对运行良好的民办和行业博物馆给予补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
5. 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利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专利试点,提升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建设华北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支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提升我市民营企业商标注册保护意识,加大对民营企业驰名(著名)商标申报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加强专利行政执法,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三)拓宽融资渠道。
1. 创新民营企业融资方式。鼓励和支持民营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利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等方式进行再融资,做好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培育和跟踪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公司债、永续债、资产支持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工具募集资金。支持民间资本出资设立中小型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负责)
2. 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持续优化信贷结构,将信贷资源更多投向小微企业、“三农”、民营经济等融资薄弱领域,降低融资成本,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三个不低于”目标。(天津银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负责)
3.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积极争取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的支持,充分发挥天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国有专业化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增信作用,创新推广“龙信保”融资担保方式,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力度。做大农业设施、水域滩涂抵押贷款规模,加快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扩大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规模。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开发适应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进一步提高农村保险保证水平。(市农委、市金融局、市国土房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负责)
4. 支持金融机构产品创新。支持商业银行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探索其他动产质押融资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大额存单、可转换票据、集合债券等产品,满足民营企业融资个性化需求。加快设立天津金融创新和大众创业推进实验空间,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引入一批投融资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打造复合式金融要素创新孵化器。(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等部门及和平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水平。
1.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市、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专门设立民营企业服务窗口,落实“一站式办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机制,切实方便民营企业办事。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建立民营企业网上审批服务快速通道,将行政审批服务网络由市、区和街乡镇三级中心向社区(村)延伸。市、区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开通民营企业预约审批服务热线,提供“定制式”预约审批服务。设立审批代办服务中心,对民间投资项目和企业办理设立、变更及资质资格许可提供全程无偿代办服务。探索行政审批“同城通办”服务机制。进一步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一章一票”改革工作。(市审批办、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2. 健全制度化、经常化政企沟通机制。依托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公共信息化网络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各区、各部门现有系统平台和信息资源,将与民间资本投资创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政策、措施、信息等资源,按照政策支持、法律帮助、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纳税服务、投资融资、职业技能培训等进行分类,集中发布。探索推广民营企业评议政府政务及营商环境的做法。(市中小企业局、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3. 开展金融服务整治行动。清理整顿融资过程中的各种不合理收费,着力解决对民营企业抽贷、压贷、断贷和高息过桥等突出问题,支持金融和融资担保机构优化绩效考评指标,为中小微企业减费让利。(天津银监局、市金融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农委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4. 完善民间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依托联合监管平台,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进一步完善信用风险分类和双随机抽查机制,以监管方式改革创新减轻企业负担,提升监管效能。深化监督检查结果和信用风险变化“双告知”,推动跨部门联合惩戒,为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证机制
(一)强化领导。促进民间投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谋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促进民间投资相关工作。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按照系统化推动思路,齐心协力落实好各项任务。
(二)强化责任。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抓紧开展各项工作,推动促进民间投资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督促民间投资主体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质量、安全等相关规定,做到依法合规投资。
(三)强化考核。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建立健全促进民间投资目标责任制,实行任务清单管理,将措施分工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重要督查事项,通过工作例会、信息统计、督查通报等方式推动工作。对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推进落实情况实行月度检查、季度督查、年终考核,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问责,对落实较好的加大激励力度,形成促进民间投资、扩大有效投资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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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市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李克强总理指出,要尊重和维护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不断深化改革,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稳定市场预期,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自2005年起,国务院相继制定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大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民间投资回稳向好。
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既利当前又惠长远,对稳增长、保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民营经济发展,近年来持续加大支持力度,印发《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进一步释放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树立“产业首先、企业家老大”的理念,配套制定一系列实施细则和政策措施,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截至2016年底,全市民间投资总量7580.7亿元,占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59.4%,民营经济创造了全市48%的地区生产总值、44%的地方税收和45.8%的社会就业。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全力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推动民间投资加快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市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要求,紧紧抓住历史性窗口期,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放宽市场准入,健全政策体系,创新融资机制,优化政府服务,努力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更好发挥民营经济主力军作用,为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巩固民间投资主体地位,继续加大民间资本在一般竞争性行业和领域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创新型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十三五”期间,民间投资在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重进一步提高,2020年达到65%。
三、主要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
1. 引导民间资本发展农村旅游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发展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市农委、市旅游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2.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搭建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对接合作平台,公开推介国有企业混改项目。坚持宜控则控、宜参则参,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公司上市增资扩股。鼓励国有企业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市国资委负责)
3. 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制定完善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引入民间资本的配套支持政策。对污水处理、综合供热供冷等准经营性项目,通过完善收费机制、建立价格调整机制或政府购买服务,保证项目合理收益。对城乡普通公路、生态环境等公益性项目,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市场化运作。探索通过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做好保证性住房居后管理工作。(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4. 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对商贸流通领域的投入。整合“互联网+流通”政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通过免费推介、费用补贴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国内外重要展会平台参与国际交流,开拓国际市场。(市商务委负责)
5. 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发展。支持民间资本依法以投资、控股、参股、并购、重组、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股份制改造和演艺经营。支持艺术名家和其他演职人员以个人持股的方式参与转制院团的股份制改造。推动文化馆(站、中心)免费或低价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排练及演出场地。(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
6. 吸引民间资本兴教办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教育部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我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等配套性政策文件,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工作有序实施,使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获得更多政府扶持,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市场机制不断创新教育产品,拓展发展空间。(市教委负责)
7.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发展社会办医。将社会办医资源纳入全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总体规划,在规划总量管理前提下,社会办医机构的自身定位、服务专业设置、服务项目选择、机构空间布局等可突破对公立医院相关标准和政策的要求,按市场规则自行决定。对新增和调整医疗资源,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合资合作、公办民营等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创办独立医疗机构。实施医师区域注册新模式,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进一步细化、实化社会办医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在科研项目立项、成果评审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并视情况给予政策倾斜。(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8. 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在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运营管理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促进我市体育产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吸引民间资本参与职业俱乐部建设,发展职业体育赛事,提高体育赛事社会化、市场化、职业化水平。(市体育局负责)
9. 促进更多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分担机制。对民办养老机构,提高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标准,探索实施后续按年度补贴机制和办法。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进一步提高现行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床位补贴标准。发挥福利彩票公益金等的作用,提高民办养老机构床位综合责任险标准。(市民政局负责)
(二)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
1. 深入开展“降成本”行动。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支持民营企业扩大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研发等的投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持续提供资金支持。继续安排年度财政贴息资金,专项用于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及农产品加工研发中心等建设的贷款利息。进一步落实好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领域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保持对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确保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享尽享,落实符合要求的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企业给予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扶持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
2. 发挥各类引导和创投基金杠杆作用。“十三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并购引导基金、政策性担保基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更多民间投资。(市财政局、市科委、市金融局负责)
3. 支持民营企业技术研发。综合运用工业科技开发等专项资金,对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体现创新能力水平的关键技术工艺研发和重点新产品研制等给予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科技型企业在高校建设“天津市校企协同创新实验室”,引导民营科技领军企业与高校联合共建高水平企业重点实验室。支持民营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利用信息化专项资金、工业发展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工业云和工业大数据等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教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4. 支持民营社会事业机构发展。设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安全提升项目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给予扶持。按照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补助公用经费。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两免一补”政策范围。充分利用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项目补贴、贷款贴息、项目奖励等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结合现有民办和行业博物馆补助资金,对运行良好的民办和行业博物馆给予补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
5. 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利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专利试点,提升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建设华北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支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提升我市民营企业商标注册保护意识,加大对民营企业驰名(著名)商标申报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加强专利行政执法,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三)拓宽融资渠道。
1. 创新民营企业融资方式。鼓励和支持民营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利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等方式进行再融资,做好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培育和跟踪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公司债、永续债、资产支持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工具募集资金。支持民间资本出资设立中小型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负责)
2. 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持续优化信贷结构,将信贷资源更多投向小微企业、“三农”、民营经济等融资薄弱领域,降低融资成本,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三个不低于”目标。(天津银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负责)
3.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积极争取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的支持,充分发挥天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国有专业化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增信作用,创新推广“龙信保”融资担保方式,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力度。做大农业设施、水域滩涂抵押贷款规模,加快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扩大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规模。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开发适应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进一步提高农村保险保证水平。(市农委、市金融局、市国土房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负责)
4. 支持金融机构产品创新。支持商业银行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探索其他动产质押融资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大额存单、可转换票据、集合债券等产品,满足民营企业融资个性化需求。加快设立天津金融创新和大众创业推进实验空间,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引入一批投融资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打造复合式金融要素创新孵化器。(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等部门及和平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水平。
1.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市、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专门设立民营企业服务窗口,落实“一站式办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机制,切实方便民营企业办事。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建立民营企业网上审批服务快速通道,将行政审批服务网络由市、区和街乡镇三级中心向社区(村)延伸。市、区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开通民营企业预约审批服务热线,提供“定制式”预约审批服务。设立审批代办服务中心,对民间投资项目和企业办理设立、变更及资质资格许可提供全程无偿代办服务。探索行政审批“同城通办”服务机制。进一步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一章一票”改革工作。(市审批办、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2. 健全制度化、经常化政企沟通机制。依托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公共信息化网络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各区、各部门现有系统平台和信息资源,将与民间资本投资创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政策、措施、信息等资源,按照政策支持、法律帮助、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纳税服务、投资融资、职业技能培训等进行分类,集中发布。探索推广民营企业评议政府政务及营商环境的做法。(市中小企业局、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3. 开展金融服务整治行动。清理整顿融资过程中的各种不合理收费,着力解决对民营企业抽贷、压贷、断贷和高息过桥等突出问题,支持金融和融资担保机构优化绩效考评指标,为中小微企业减费让利。(天津银监局、市金融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农委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4. 完善民间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依托联合监管平台,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进一步完善信用风险分类和双随机抽查机制,以监管方式改革创新减轻企业负担,提升监管效能。深化监督检查结果和信用风险变化“双告知”,推动跨部门联合惩戒,为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证机制
(一)强化领导。促进民间投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谋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促进民间投资相关工作。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按照系统化推动思路,齐心协力落实好各项任务。
(二)强化责任。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抓紧开展各项工作,推动促进民间投资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督促民间投资主体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质量、安全等相关规定,做到依法合规投资。
(三)强化考核。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建立健全促进民间投资目标责任制,实行任务清单管理,将措施分工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重要督查事项,通过工作例会、信息统计、督查通报等方式推动工作。对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推进落实情况实行月度检查、季度督查、年终考核,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问责,对落实较好的加大激励力度,形成促进民间投资、扩大有效投资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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