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部署开展药品类兴奋剂生产经营专
2017-03-22 来源:未知 浏览:
为确保在我市举办的第十三届全运会的成功举行,根据《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要求,3月16日,市市场监管委制定印发《药品类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自即日起在全市部署开展药品类兴奋剂的专项检查工作。
此次专项检查以赛事场馆及周边地区为重点区域,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为重点品种,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我市特殊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对全市范围内的兴奋剂生产经营进行治理。
一是规范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生产行为。开展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检查,重点检查原料来源、物料平衡、产销量相符和销售流向等情况,并追踪核实2016年以来可疑的销售去向和原料来源,理清购销渠道。同时,对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委托备案、生产销售和出口情况。杜绝违法生产、不按规定渠道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二是规范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经营行为。对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检查,重点检查定点经营、购销渠道和票、账、物等情况,杜绝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经过批准取得定点资格但不按规定渠道销售的行为。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有无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行为,杜绝零售药店经营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三是规范互联网兴奋剂药品信息发布和交易行为。重点加强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监测,禁止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发布兴奋剂药品信息。对擅自发布兴奋剂药品信息和销售该类药品的网站,移送有关部门,并依据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严肃处理。
四是严格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审批。严格供医疗、教学、科研使用以及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审批。
五是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并查实的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一律从重处罚。对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及时查实,依法处理,并追根溯源,深入打击。对通过互联网非法销售的,根据线索深挖源头,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个人。对案件涉及相关部门的,进行联合查处或移交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及其他省(区、市)的,平行移送,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国家食药监总局,必要时由国家食药监总局统一组织协查。
六是规范含兴奋剂药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要求含兴奋剂药品在2017年4月30日前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对未按规定标注的,责令企业召回。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兴奋剂药品单方制剂严格实行处方药管理,对含兴奋剂的复方制剂,按照现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执行;对药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运动员慎用”的情况进行检查。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使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并按规定渠道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凭处方销售胰岛素和其他实施处方药管理的兴奋剂,含兴奋剂药品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实现药品生产企业无非法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药品批发企业无非法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零售企业无经营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确保药品类兴奋剂检查工作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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