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2016-06-13 来源:未知 浏览:
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引进培养研发团队,开发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成果,增强新产品市场竞争力,经认定为后,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25%减按15%的税率征收。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鼓励域内科技型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设备升级改造、成果产业化,不断提升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土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首先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首先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首先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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