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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看,2022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出来了!

2022-08-02 来源:澎湃号 浏览:

2022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2022年7月14日)
 
一、2022年新出台政策(15项)
 
1. 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享受主体】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落实煤炭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财税﹝2022﹞25号)
 
2.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3.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4.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5.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3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或监护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6. 阶段性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7.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8.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可延缓缴纳,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9. 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10.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11.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并扩大适用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
 
12. 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服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13. 部分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购买符合政策车辆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纳税人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购置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14. 批发和零售业等7个行业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15. 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享受主体】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规[2022]7号)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规[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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