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园区投资政策: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方案出
2017-11-03 来源:未知 浏览:
天津市开发区创新发展重大革新,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方案出炉,对天津市所有园区的产业规划、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开发区土地利用、推进项目落地、开发区整合等提出重要变革举措,对天津市的开发区、新区、示范产业园区、乡镇工业园区影响重大,对此,京津冀投资网将方案精华版整理如下:
1、加强开发区投资促进工作
(1)开发区可结合产业发展方向,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在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研发补助、设备补贴、人才补贴、培训资助、上市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投资、运营和制度性交易成本。
(2)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一业一策”“一企一策”。
(3)鼓励开发区建立中介招商服务奖励机制,对于成功引进投资项目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开发区设立境内外招商引资办事机构,选聘招商顾问,借助达沃斯论坛、博鳌亚洲论坛、华博会、新津理事会等国际高端平台开展投资促进,加大对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隐形冠军企业的引进力度,建设特色国别产业园区,积极推进外资外贸外经外包外智“五外”联动。
(4)开发区要积极主动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从政府主导向政府招商与市场化招商相结合转变,加强招商队伍建设和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开发区要着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负责人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2、有条件的开发区可以实行一级财政,建立与天津市、区人民政府合理的投入和收益分配制度。
围绕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主动靠近北京、配合北京、服务北京,积极承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总部企业、金融机构、科研院所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3、在开发开放区域开展行政审批体制简化试点。
(1)对于试点开发区内企业投资经营过程中需要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取消预审环节,简化申报程序,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直接向市级有关审批部门转报,批复后抄送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2)对于防水、防雷、防震、气象等具有公共属性的审批事项,由开发开放区域内企业分别申报调整为以开发开放区域为单位进行整体申报或转报;
(3)探索建立开发开放区域企业用地、规划、环评、安评等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提高项目投资建设审批效率。
落实本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政策措施,简化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要件,对核准项目,由原来的规划、土地、能评、环评四项前置审批变为规划、土地两项,其中重大项目需要环评;对备案项目,不再设置任何前置要件,并实行告知性备案,企业在开工建设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输入项目信息后即为备案。
(5)支持开发区设立综合服务平台,推进并联审批、单一窗口、网上办理等模式创新,为投资者提供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
4、支持以各种所有制企业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运营开发区,或者托管现有的开发区,享受开发区相关政策。
5、鼓励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行开发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在现有的开发区中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特色小镇,探索合作共建“区中园”发展模式。
6、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开发运营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通过各类债权性融资工具募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7、优化开发区土地利用政策。
(1)按照规模合理、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对发展较好、土地利用率高的开发区,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给予适度倾斜。
(2)加强开发区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保证,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适当增加生活性服务业用地供给。
(3)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4)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5)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试行“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土地供应方式。
8、严格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
(1)各类开发区用地均须纳入所在区用地统一供应管理,并依据开发区用地和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用地结构。
(2)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制度和用地标准、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3)推动开发区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从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的管控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加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4)建立健全开发区闲置、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激励政策和约束机制,探索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机制,支持开发区回收闲置用地、盘活存量用地、调整低效用地,实施腾笼换鸟,拓展发展空间。
(5)鼓励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
(6)在符合规划建设要求、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等基础上,因地制宜推动土地功能混合布局和复合开发。
(7)适当提高新兴产业工业项目中生产性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并可按工业用途管理。
(8)积极推行在开发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供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
9、进一步扩大开发区对外开放。
(1)积极落实国家及本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政策措施,推动开发区适应国际通行规则,按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推进重点领域开放,放宽外资准入。
(2)在开发区率先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推动开发区充分借助天津自贸试验区创新政策,实施与天津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项目引进、加快经济发展。
(3)支持开发区创新外贸发展模式,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体系和促进体系,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
(4)支持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5)允许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内企业在全口径外债和资本流动审慎管理框架下,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
10、以大项目好项目为抓手,培育壮大开发区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生物医药与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推动开发区加快形成现代服务经济体系,促进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推动研发设计、信息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创意设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高品质提升。
拓展开发区经济发展新空间,深入实施“互联网+”行动,加快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与物联网等新业态发展,建设智能智慧园区,做大做强数字经济。
着力提升开发区质量品牌效应,支持开发区贯彻实施质量立市战略,推进标准化提升工程,弘扬工匠精神,申请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
11、实施开发区整合优化。
(1)以开发区和发展水平高的市级开发区、滨海新区功能区为主体,通过委托代管、合作共建、一区多园等方式,对区位相邻、相近的开发区实施整合,对小而散的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合、撤销,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2)清理整合后,原则上每个区(滨海新区除外)的开发区数量不超过3家。被整合的开发区的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经济统计数据,可按属地原则进行分成。
(3)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等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逐步整合为综合保税区。
(4)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不得建设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建设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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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开发区投资促进工作
(1)开发区可结合产业发展方向,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在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研发补助、设备补贴、人才补贴、培训资助、上市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投资、运营和制度性交易成本。
(2)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一业一策”“一企一策”。
(3)鼓励开发区建立中介招商服务奖励机制,对于成功引进投资项目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开发区设立境内外招商引资办事机构,选聘招商顾问,借助达沃斯论坛、博鳌亚洲论坛、华博会、新津理事会等国际高端平台开展投资促进,加大对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隐形冠军企业的引进力度,建设特色国别产业园区,积极推进外资外贸外经外包外智“五外”联动。
(4)开发区要积极主动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从政府主导向政府招商与市场化招商相结合转变,加强招商队伍建设和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开发区要着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负责人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2、有条件的开发区可以实行一级财政,建立与天津市、区人民政府合理的投入和收益分配制度。
围绕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主动靠近北京、配合北京、服务北京,积极承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总部企业、金融机构、科研院所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3、在开发开放区域开展行政审批体制简化试点。
(1)对于试点开发区内企业投资经营过程中需要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取消预审环节,简化申报程序,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直接向市级有关审批部门转报,批复后抄送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2)对于防水、防雷、防震、气象等具有公共属性的审批事项,由开发开放区域内企业分别申报调整为以开发开放区域为单位进行整体申报或转报;
(3)探索建立开发开放区域企业用地、规划、环评、安评等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提高项目投资建设审批效率。
落实本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政策措施,简化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要件,对核准项目,由原来的规划、土地、能评、环评四项前置审批变为规划、土地两项,其中重大项目需要环评;对备案项目,不再设置任何前置要件,并实行告知性备案,企业在开工建设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输入项目信息后即为备案。
(5)支持开发区设立综合服务平台,推进并联审批、单一窗口、网上办理等模式创新,为投资者提供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
4、支持以各种所有制企业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运营开发区,或者托管现有的开发区,享受开发区相关政策。
5、鼓励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行开发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在现有的开发区中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特色小镇,探索合作共建“区中园”发展模式。
6、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开发运营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通过各类债权性融资工具募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7、优化开发区土地利用政策。
(1)按照规模合理、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对发展较好、土地利用率高的开发区,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给予适度倾斜。
(2)加强开发区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保证,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适当增加生活性服务业用地供给。
(3)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4)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5)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试行“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土地供应方式。
8、严格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
(1)各类开发区用地均须纳入所在区用地统一供应管理,并依据开发区用地和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用地结构。
(2)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制度和用地标准、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3)推动开发区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从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的管控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加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4)建立健全开发区闲置、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激励政策和约束机制,探索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机制,支持开发区回收闲置用地、盘活存量用地、调整低效用地,实施腾笼换鸟,拓展发展空间。
(5)鼓励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
(6)在符合规划建设要求、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等基础上,因地制宜推动土地功能混合布局和复合开发。
(7)适当提高新兴产业工业项目中生产性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并可按工业用途管理。
(8)积极推行在开发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供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
9、进一步扩大开发区对外开放。
(1)积极落实国家及本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政策措施,推动开发区适应国际通行规则,按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推进重点领域开放,放宽外资准入。
(2)在开发区率先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推动开发区充分借助天津自贸试验区创新政策,实施与天津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项目引进、加快经济发展。
(3)支持开发区创新外贸发展模式,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体系和促进体系,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
(4)支持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5)允许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内企业在全口径外债和资本流动审慎管理框架下,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
10、以大项目好项目为抓手,培育壮大开发区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生物医药与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推动开发区加快形成现代服务经济体系,促进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推动研发设计、信息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创意设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高品质提升。
拓展开发区经济发展新空间,深入实施“互联网+”行动,加快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与物联网等新业态发展,建设智能智慧园区,做大做强数字经济。
着力提升开发区质量品牌效应,支持开发区贯彻实施质量立市战略,推进标准化提升工程,弘扬工匠精神,申请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
11、实施开发区整合优化。
(1)以开发区和发展水平高的市级开发区、滨海新区功能区为主体,通过委托代管、合作共建、一区多园等方式,对区位相邻、相近的开发区实施整合,对小而散的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合、撤销,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2)清理整合后,原则上每个区(滨海新区除外)的开发区数量不超过3家。被整合的开发区的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经济统计数据,可按属地原则进行分成。
(3)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等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逐步整合为综合保税区。
(4)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不得建设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建设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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