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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税收返还政策 销售额不超过2万免征税

2017-11-01 来源:未知 浏览: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明确提出,在国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在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时,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税总局2017年57号文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  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  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销售额限制从不超过3万元变为了不超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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