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
2017-07-06 来源:未知 浏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通知如下:
一、税收试点政策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 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四)天使投资个人、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五)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四、执行时间及试点地区
本通知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
本通知所称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相关政策执行口径 (一)《通知》首先条所称满2年是指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二)《通知》第二条第(一)项所称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是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 (三)《通知》第三条第(三)项所称出资比例,按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四)《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指标,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之和÷12 (五)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称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既包括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也包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 二、备案程序和资料 (一)公司制创投企业 公司制创投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二)合伙创投企业及其法人合伙人 1.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附件1)。 2.法人合伙人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将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的其他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 (三)合伙创投企业及其个人合伙人 1.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件2),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件3)。 3.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其中,2017年度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在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以其符合条件的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当年自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四)天使投资个人 1.投资抵扣备案。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件4)、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第2项和第4项。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2.投资抵扣申报 (1)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件5)。同时,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其中,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登记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接受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在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纳税申报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 (2)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对天使投资个人,应在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 4.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5.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三、其他事项 (一)税务机关在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享受优惠政策后续管理中,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 (二)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已投资抵扣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投资抵扣,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公司制创投企业及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2.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3.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4.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5.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以下简称《通知》),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三)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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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
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 ||||||||||||
所属期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金额单位:元 | ||||||||||
创投企业纳税人识别号 | 创投企业名称 | 主管税务机关 | 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实缴投资额合计(a) | 本期所得(b) | ||||||||
法人合伙人 纳税人识别号 |
法人合伙人 企业名称 |
主管税务机关 | 实缴出资额 | 投资时间 | 实缴出资额占全部实缴出资额比例 | 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 | 本期新增可抵扣的投资额 | 所得的分配比例 | 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所得 | |||
1 | 2=a*1 | 3=2*70% | 4 | 5=b*4 | ||||||||
初创科技型企业纳税人识别号 | 初创科技型企业名称 | 主管税务机关 | 成立日期 | 接受投资日期 | 接受创业投资额 | 从业人数 |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所占比例 | 资产总额 | 年销售收入 | 研发费用占成本费用比例 |
是否已 上市 |
征收方式 |
企业声明 | 我单位已知悉本事项全部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此表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完整的,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 税务机关回执 | 您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机关提交本表及相关资料。我机关意见: 。特此告知。 | |||||||||
(企业公章) | (税务机关印章) | |||||||||||
财务负责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年 月 日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1.“所属期间”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创投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创投企业名称”和 “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合伙创投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和主管税务机关。 3.“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实缴投资额合计”填写合伙创投企业本期新增的符合财税〔2017〕38号文件优惠条件的投资额。 4.“本期所得”填写合伙创投企业本期按规定计算并亏损弥补后的所得。 5.“法人合伙人纳税人识别号”“法人合伙人企业名称”和 “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和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6.“实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占全部实缴出资额比例”填写满足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法人合伙人投资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和其占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投资时间”填写法人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时间。 7.“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填写“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实缴投资额合计”ד出资比例”计算得到的金额。 8.“本期新增可抵扣的投资额”填写“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70%计算得到的金额。 9.“所得的分配比例”填写法人合伙人对应的本期所得的分配比例。 10.“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所得”填写“本期所得”ד所得的分配比例”计算得到的金额。 11.“初创科技型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初创科技型企业名称”和 “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和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12.“成立日期”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营业执照注明的成立日期;“接受投资日期”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 13.“从业人数”“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所占比例”“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填写按财税〔2017〕38号及本公告计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合伙创投企业投资时的数据。 14.“研发费用占成本费用比例”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 15.“是否已上市”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是否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填写“是”或“否”。 16.“征收方式”根据初创科技型企业实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填写“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 17.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付合伙创投企业作为已提交的证明留存,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同时,合伙创投企业将经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后的本表复印件提供给法人合伙人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 年度)
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合伙创投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备案管理部门 | 备案时间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情况 | |||||||||||||
初创科技型企业名称 |
纳税人 识别号 |
注册地 | 设立时间 | 投资日期 | 从业人数 | 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比 | 资产总额 | 年销售收入 | 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 | 投资2年内与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是否超50% | 投资额 | ||
谨声明:本人(单位)知悉并保证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合伙创投企业印章: 合伙创投企业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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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印章: 联系人: 填报日期: |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
附件3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 年度)
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合伙创投企业情况 | ||||||||||||||
企业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投资情况备案编号 | ||||||||||||||
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合计 | 新增可抵扣投资额 | |||||||||||||
个人合伙人相关情况 | ||||||||||||||
姓名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分配比例 | 当年度分配的经营所得 | 结转上年可抵扣投资额 | 当年新增可抵扣投资额 | 当年实际抵扣投资额 | 结转抵扣投资额 | ||||
谨声明:本人(单位)知悉并保证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合伙创投企业印章: 合伙创投企业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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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印章: 联系人: 填报日期: |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
附件4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天使投资个人基本情况 | |||||||||||||||
姓名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国籍(地区)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
初创科技型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设立时间 | 注册地址 | ||||||||||||||
初创科技型企业及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情况 | |||||||||||||||
投资日期 | 从业人数 | 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比 | 资产总额 |
年销售 收入 |
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 | 投资2年内与其亲属合计持股比例是否超过50% | 投资额 | ||||||||
谨声明:本人(单位)知悉并保证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天使投资个人签章: 初创科技型企业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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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印章: 联系人: 填报日期: |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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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情况(税务机关填写) | |||||||||||||||
注销清算时间 | 清算前已抵扣投资额 | ||||||||||||||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
注:本表是天使投资个人日后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办理投资抵扣的重要凭据,请妥善保管。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境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就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的投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投资情况备案。
二、报送期限
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应共同于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次月15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三、表内各栏
(一)天使投资个人基本情况
1.姓名:填写天使投资个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天使投资个人身份的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能识别天使投资个人身份的有效证照号码。
4.国籍(地区):填写天使投资个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5.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填写天使投资个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二)初创科技型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设立时间: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设立登记的具体日期。
4.注册地址: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注册登记的具体地址。
(三)初创科技型企业及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情况
1.投资日期: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
2.从业人数:填写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人数。具体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填写,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填写。
3.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比: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从业人数的比例。
4.资产总额: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资产总额。具体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填写,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填写。
5.年销售收入: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年销售收入。具体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填写,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填写。
6.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填写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年两个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
7.投资2年内与其亲属合计持股比例是否超过50%:填写“是”或“否”。
8.投资额:填写天使投资个人以现金形式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出资额。
(四)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情况
本栏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后纳税人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需要结转抵扣时填写。
四、本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天使投资个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
附件5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天使投资个人基本情况 | |||||||||||||||||
姓名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国籍(地区)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
投资抵扣备案编号 | 投资额 | 可抵扣投资额 | |||||||||||||||
初创科技型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投资抵扣情况 | |||||||||||||||||
股权转让 时间 |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 | 从已清算企业结转待抵扣投资额 | 本企业可抵扣投资额 | 可抵扣投资额合计 | 累计已抵扣投资额 |
本期抵扣 投资额 |
结转抵扣 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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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声明:本人知悉并保证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天使投资个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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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印章: 联系人: 填报日期: |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境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办理投资抵扣手续。
二、报送期限
天使投资个人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或在限售股转让清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三、表内各栏
(一)天使投资个人基本情况
1.姓名:填写天使投资个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天使投资个人身份的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能识别天使投资个人身份的有效证照号码。
4.国籍(地区):填写天使投资个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5.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填写天使投资个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6.投资抵扣备案编号:填写天使投资个人办理投资情况备案时,税务机关受理《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时赋予的备案编号。
7.投资额:填写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的投资额合计。
8.可抵扣投资额:可抵扣投资额=投资额×70%
(二)初创科技型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投资抵扣情况
1.股权转让时间:填写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具体时间。
2.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3.从已清算企业结转待抵扣投资额:填写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可抵扣投资额。
4.本企业可抵扣投资额:本企业可抵扣投资额=可抵扣投资额(“天使投资个人基本情况”栏)
5.可抵扣投资额合计:可抵扣投资额合计=从已清算企业结转待抵扣投资额+本企业可抵扣投资额
6.累计已抵扣投资额:填写天使投资个人前期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已抵扣投资额合计。
7.本期抵扣投资额:区别以下情况计算填写。
(1)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可抵扣投资额合计-累计已抵扣投资额时,
本期抵扣投资额=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
(2)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可抵扣投资额合计-累计已抵扣投资额时,
本期抵扣投资额=可抵扣投资额合计-累计已抵扣投资额
8.结转抵扣投资额:结转抵扣投资额=可抵扣投资额合计-累计已抵扣投资额-本期抵扣投资额
四、本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天使投资个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